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1.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2.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3.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4.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6.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7.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二、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1.擅自在室内采暖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器、管道泵,移动和增设散热器及造成其他用户室温不达标的;
2.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的;
3.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网蒸汽热水的;
4.擅自占用、遮挡、封闭公共供热设施的;
5.办理断热手续但又私自恢复用热和不缴纳热费又不断热的;
6.阻碍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的;
7.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