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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隐患分级治理指导标准(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6 浏览量: 2526 分享: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隐患分级治理指导标准(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青城管〔2021〕100号


各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强化居民用户燃气安全隐患治理,规范数字化安全检查行为,保障居民用气安全,我局制定了《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隐患分级治理指导标准(试行)》《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数字化安全检查指导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
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隐患分级治理指导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燃气安全隐患分级治理,提高安全检查人员隐患识别、排查、治理水平,降低燃气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居民用气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中发现隐患的分级治理。
本标准所称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包括立管、支管、阀门、燃气计量表、液化石油气钢瓶、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燃气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及连接软管等。
燃气燃烧器具包括居民用户使用的以燃气为燃料的燃气灶、热水器(包括采暖炉)等器具。
第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规定、引发事故概率、整改难度及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将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分为严重隐患和一般隐患。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通过科学、合理方法对隐患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划分等级,并编制隐患分级表,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细化或者调整,参考本标准所列内容。
第四条  严重隐患包括:
(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漏气;
(二)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或者盗用燃气;
(三)燃气管道由阀门代替封堵;
(四)软管破损、严重老化、龟裂、中间有接口,软管两端未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
(五)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
(六)直排式燃气热水器装在室内,非平衡式燃气热水器装在浴室内,热水器未安装排烟管道、排烟管道未通到室外或者穿过起居室、卧室,热水器使用公共烟道排烟;
(七)开通燃气后房屋改造形成暗厨房;
(八)安装燃气设施、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房间住人;
(九)在燃气管道周围存放易燃易爆品、腐蚀性物品或者其他燃料;
(十)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五条  一般隐患包括:
(一)燃气设施锈蚀;
(二)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线使用,管道固定不牢靠,阀门故障;
(三)燃气管道、燃气表暗封、包裹;
(四)连接燃气燃烧器具的软管超长、老化;
(五)橡胶软管穿墙、门、窗、地面、顶棚;
(六)橡胶软管受到燃气燃烧器具的热辐射;
(七)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超过正常使用年限;
(八)热水器排烟管道破损;
(九)使用非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十)开通燃气后改造成开放式厨房;
(十一)同一用气场所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气源。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入户安全检查中发现用户用气完毕不关闭阀门,在燃气设施处堆放杂物,报警器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未通电、未连接切断阀、超期等不符合安全用气规定的一般问题,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整改。
第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隐患级别,确定相应的治理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治理建议,确定治理期限,闭环管理,并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定期统计分析,保存影像资料。
第八条  定级为严重隐患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用户,并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属于燃气经营企业维护、更新责任范围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整改;属于燃气用户维护、更新范围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通知用户立即整改。
发现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现实危险的严重隐患,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当场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并报告燃气经营企业;用户拒绝实施单户停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在告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后,可以采取单根立管停气、楼栋停气等暂停供气措施。在实施停气前,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至少一日书面告知相关用户停气原因、范围、时间等事项。
第九条  定级为一般隐患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用户。属于燃气经营企业维护、更新责任范围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计划,落实整改;属于燃气用户维护、更新范围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通知用户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督促其整改,并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第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隐患分级治理的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员工对本单位隐患识别、分级治理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适时和定期对隐患分级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并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变化等影响隐患分级的情况,及时更新隐患等级等相关信息。

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数字化安全检查指导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质量,规范数字化安全检查行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数字化安全检查,指燃气经营企业安检人员利用手机等移动终端及相关软件,通过视频、图像等方式记录用户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使用状况和用气环境,并上传至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的安全检查方式。
第四条 安检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熟练掌握燃气及相关设施、器具的安全使用常识。
安检人员应当着企业工装、佩戴工作牌(证),主动表明身份,遵守服务规范。
第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居民用户燃气设施数字化安全检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数字化安检系统),由经过培训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使用专用移动终端进行数字化安检。数字化安检系统应当使用专用的储存设备,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硬件和软件进行更新。安全检查中形成的视频、图像等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并至少保存一次最近的实际入户安全检查记录,提倡企业长期保存。
第六条 数字化安检应当记录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及用气环境等情况,具体如下:
(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是否漏气;
(二)各连接部位是否牢固、橡胶软管两端是否有管卡紧固;
(三)是否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
(四)管道是否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物搭挂等情况;
(五)阀门开关是否灵活、关闭时是否严密;
(六)燃气计量表是否完好;
(七)连接软管是否超长、老化、有接头,橡胶软管是否穿墙、门、窗、地面、顶棚;
(八)是否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是否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九)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规定,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是否安装排烟管道并通到室外;
(十)燃气灶燃烧是否正常;
(十一)家用燃气报警器、自动切断阀是否正常安装使用;
(十二)未接燃气燃烧器具的接口是否有效封堵;
(十三)安装燃气设施和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房间是否住人;
(十四)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七条 安检人员在安检过程中应当以视频、图像形式记录以下情况:
(一)用户厨房全景,主要反映是否住人、通风条件、燃气设施、燃气器具位置等情况;
(二)燃气表,主要记录编号、规格型号、表底数、铅封、锈蚀、进出口情况;
(三)燃气灶具,主要反映熄火保护、锈蚀、燃烧器及附件完整等情况;
(四)软管,主要反映橡胶软管连接处两端管卡及紧固情况,软管表面老化、损坏情况;
(五)报警器,主要反映安装位置、通电使用、与切断阀连接情况;
(六)燃气热水器,主要反映燃气热水器及烟道表面完整、烟道安装情况;
(七)泄漏检查情况,主要反映燃气设施连接处泄漏检查场景。
第八条 入户安检情况应当即时上传,对问题隐患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供线上查询功能,便于用户查询自己的安检情况。
第九条 对未能入户安检的,应当通过移动终端进行标记,并拍摄到访不遇通知单(到访日期、时间,安检人员联系方式)、门牌号照片留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提示用户预约安检。
第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通过数字化安检系统制定、下发安检计划,安检人员按照安检计划进行安检。
第十一条 数字化安检系统应当具备现场“好差评”功能,便于用户通过移动终端对安检人员安检情况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通过数字化安检系统对安检质量进行检查考核,抽查比例不低于实际入户数量的10%。
第十二条 数字化安检系统应当具备隐患分级管理功能,对严重隐患进行重点监测、闭环管理。
第十三条 数字化安检系统应当具备统计分析功能,便于燃气经营企业分析隐患成因、调整安检内容、优化安检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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