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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7 浏览量: 41687 分享: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青岛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61号)要求,现就我市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情况,结合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自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降低我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天然气经营企业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市内三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20元,此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市内三区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其用气价格执行每立方米3.20元。

二、其他区、市发展改革局要及时落实天然气价格联动政策,根据上游天然气企业降价情况,认真测算降价金额,及时足额降低辖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凡非居民天然气购销价格高于上述要求的,一律按要求调整到标准以内。有条件的区、市,可根据城市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加大下浮力度,更多的让利用能企业,释放更多降价红利。

三、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具体下调比例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四、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下游企业用气需要,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五、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信心。
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0年2月22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止。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内三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9]33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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