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执行《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青岛市供热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
2.坚持“用心专注,温暖到家”的服务理念,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能源服务。
3.对外服务窗口公示营业时间、服务制度、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等。
4.服务人员业务熟练,统一着工装,佩戴工作牌;接待(受理)用户诉求时使用文明用语,规范操作,服务过程不吃、拿、卡、要,不故意刁难。
5.公布24小时服务热线,接听及时,用语规范,语速适中;受话过程耐心、热情,真实、准确记录信息,快速转办。
6.入户服务前敲门力度要适中,报明身份,说明来意,根据青岛市城镇燃气服务规范、青岛市城镇供热服务规范、能源集团服务规范标准做好入户服务工作。
7.供热标准、退费标准。居民采暖供热从每年11月16日起至次年4月5日止,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的,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青岛能源集团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96556。